|
||||
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本市自8月20日起在和平、河西、河东、南开、河北和红桥6个区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今后,凡市内六区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进件手续的建设项目,应当签订《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其资金将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监管范围。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全市房地产交易量特别是新建商品房交易量逐年递增。但在房地产市场建设发展和完善过程中也存在薄弱环节与潜在资金风险。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群众在房屋交付之前即将所有房价款交予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缺乏对预售资金的有效监管,有的项目也曾出现将预售房款不能专款专用的现象,导致购房群众不能按期入住,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的稳定。
据了解,根据《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本市于2008年11月1日首先对6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8个商品房项目启动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试点。经过半年多的监管试点系统、监管流程和监管协调协作机制更加完善,监管方式方法和实效得到开发企业的认可,监管政策受到购房群众的欢迎。将试点经验做法向市内六区推行的条件已经成熟。
为此,本市日前下发了《关于在市内六区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市内六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监管程序做了进一步明确。据了解,《通知》所称的监管资金是指新建预售商品房项目在基础验收合格以后至房地产初始登记期间所需要的建设资金和有关费用,即一定比例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监管后该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建筑工程总承包工程款、区内自来水工程款、区内排水工程款、燃气工程款、热力工程款及电力工程款。
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本市国土房管部门继实行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并成功打造“天津监管模式”后,进一步延伸拓展政府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监管职能,推出的又一项重大举措。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作为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有效补充和完善,一方面能够有效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项目未竣工前将预售资金挪作他用,从根本上保障预售资金的安全,确保新建商品房项目的后续建设;另一方面能够有效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经营、公平竞争,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环境。
据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同志介绍,本市实施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依托网络与商品房销售系统、房屋产权产籍系统、十余家商业银行结算系统以及银联系统进行跨部门、跨行业的链接,对预售资金从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初始登记终止实行全程网络化实时监管。资金监管比例主要依据上年度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加有关配套费用与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平均销售价格之比进行确定。每年调整一次。
在操作上坚持“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网络化系统进一步简化监管环节,购房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管理网上打印的缴款通知书,到商业银行网点柜台将购房款直接缴入监管账户,并凭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购房专用发票。还可以通过天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购房款直接缴入监管账户,pos机签单可作为缴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购房专用发票。监管项目进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规定的资金用途和工程进度申请使用资金。监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并到项目现场核查以后,属于符合用款条件的,准予支付。监管项目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解除监管。可以说从制度设计上,体现“监管资金适量、操作程序简便、服务效率快捷”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