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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天津住房保障管理,促进住房保障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天津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从即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出
具虚假证明,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购买资格或逃避应缴政府收益的,不仅要按市场价格补足应缴款项,有关单位还要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用工单位为其员工或其他相关单位为申请住房保障人员提供虚假收入、住房等证明的,将其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承担连带责任。
定期核查信息公开接受举报
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利用住房保障、产权产籍和公产房屋管理系统对享受实物配租、租房补贴家庭的住房、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特困救助卡等变动和重复申请情况进行检索核查。区县监督管理部门定期会同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特困救助卡等变动情况,对享受对象资格实施监督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住房保障政策的行为,向住房保障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