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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针对市场上出现的将所承租房屋转租给第三方,赚取租金差价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明确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将按照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天津市房屋租赁业内人士表示,此举将规范本市转租市场。
昨日,记者来到本市河西区永安道,一家童装店的经营者告诉记者,她就是从“二房东”手里租来的房子,“二房东”由于买卖不赚钱,可租期又没到,便把门脸租给了她,与她签了5年的租赁合同。
而记者在和平区大沽南路上了解到,该路段附近活跃着不少“职业二房东”,他们租房的目的就是为了从房屋转租中盈利,据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负责人介绍,近三年大沽南路上底商租金每年的涨幅,基本都在20%到30%左右。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通知,今后“二房东”们转租赚取的差价收入将属于个人所得税缴税范围,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目前天津对于个人自有房屋出租执行的税收标准根据住宅和商铺的不同性质,分别按租金收入的5%到22%缴纳综合税款。据了解,目前本市转租房缴纳税费的实施细则还在制定中。
我爱我家地产经纪公司企划经理陈萌表示,由于住宅市场的租金差价并不高,“二房东”转租房缴纳税费的实施将不会对本市住宅市场产生很大影响,但在商业地产特别是底商的转让环节中影响较大。目前,本市近半数的底商都会出现转让、转租的情况,而个税增收实际上是为了减少税收的流失,从客观上将起到规范本市转租市场的作用。(记者马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