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41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操作程序》(津房改〔2005〕408号)。
二、办事须知
符合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向负责其房屋拆迁的拆迁单位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供以下要件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身份证;
2、家庭户籍簿;
3、《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或《天津市远年立户住人违章拆迁安置补助协议》;
4、家庭收入证明(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特困救助卡》的家庭,提供其中一种证件即可)。
三、办事程序和时限
1、申请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资格。
2、区房委办审核。工作时限5日。
3、公示。公示时限5日。
4、市住保办备案。工作时限2日。
5、区房委办开具《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资格证明》。
6、申请人市场租房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7、申请经济租赁房补贴。
8、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审核并开具《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保证金缴存通知单》。工作时限5日。
7、申请人缴存租赁保证金。5日内。
8、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发放储蓄存折,划拨补贴。每月25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