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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津房委[2003]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集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房委办[2003]63号)。
二、办事须知
申请使用住房基金或公房售后维修基金的单位,到区(县)房委办领取并填写“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申请书”或“天津市住房基金使用申请书”、“维修资金使用按套分摊明细表”、“更新改造资金使用按幢(所)分摊明细表”一式四联,同时提供经办支行打印的住房基金专户或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专户对帐单以及相应申请要件,到区(县)房委办申请用款。
单位申请使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时须提供以下要件:
1、使用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维修资金应提供“维修资金使用按套分摊明细表”并征得2/3以上受益业主同意、维修方案和维修预算;使用更新改造资金应提供维修方案和维修预算。
2、使用住房基金:使用住房货币分配资金应提供经市房委办备案的《天津市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审批表》,职工购房情况明细表,职工购房合同原件(审后退回)、复印件(留存);使用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收入中转换经营机制、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和收购旧房的资金应提供资金使用计划。
三、办事程序和时限
1、申请。申请单位持有关要件向区(县)房委办提出申请。
2、审批。区(县)房委办完成审批工作。
3、资金拨付。区(县)经办支行将批准的用款额度划转申请单位帐户。
4、单位登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台帐。
凡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用款申请,自受理之日起,9日内资金划款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