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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地方税务局等部门的多项新规同时执行,其中包括调整本市公积金缴存基数及调整公积金个税扣除标准的重点内容,将给市民使用公积金带来新的变化。
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宣布,从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即920元,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1193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单位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0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单位还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2008年、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分别为2079元、2239元),可申请降低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
与此同时,本市地方税务局今起正式调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对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11193元缴存基数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11193元缴存基数内实际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