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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书写的一份“馈赠房屋附条件书”被女儿私藏了八年。老爹死后,她手持此文件将哥哥弟弟告上法庭,要求过户房产。日前,红桥区法院审理认定该文件无签名、日期,不成立遗嘱;也不构成遗赠抚养协议,原、被告按法定继承规则均享同等序位继承权。
2000年,年过七旬的马爷爷购买红桥某小区住房一套并搬入居住。2001年,马爷爷书写了一份“馈赠房屋附带条件书”交给女儿马卉(化名),由女儿照顾二老余生,老父将红桥这套房产附条件馈赠,希望征求她的意见。然而马卉拿到这份“馈赠房屋附带条件书”后就私藏下来,直至2009年,马奶奶、马爷爷先后逝世才“重见天日”。
三个兄弟既没见过也没听过这份“馈赠房屋附带条件书”,当然不同意把房给马卉,因此被告上法庭。马卉认为,自己已履行照顾二老承诺,请求法院判定将马爷爷生前书写这份“馈赠房屋附带条件书”为“遗赠抚养协议”,并将房产过户到马卉名下。
庭审中,三兄弟辩称,房屋馈赠书书写时马奶奶尚在世,不具备遗嘱成立条件,应属无效。故应按法定继承分割遗留房产。
红桥法院经过审查,查明书稿上注明了“看后可提意见可商量,不能撕毁,看后还给我”字样;且书稿上无马爷爷签字和日期,马爷爷在世期间书稿未向他人公示。
法院认为,《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馈赠房屋附带条件书”虽是马爷爷生前亲笔书写,但从内容分析,属征询女儿的意见性书稿,且无签名和具体日期,因此不构成自书遗嘱形式。同时,马卉作为女儿也不具备受遗赠人主体资格,“馈赠房屋附带条件书”不构成遗赠抚养协议。因此,涉讼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办理,原、被告四人享受同等序位遗产继承权。综上,判决驳回马卉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击水律师事务所郑晓云律师就本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遗赠抚养协议”是指受抚养人(公民)和抚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抚养人承担受抚养人生养死葬义务,受抚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遗赠抚养协议可以是公民与公民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必须是书面形式,以便明确双方权利。
抚养人如果是公民,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马卉作为马爷爷的女儿不具备受遗赠人主体资格,“馈赠房屋附带条件书”也就不构成遗赠抚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