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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委员会近日下发了《关于调整2010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其中规定非机关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上调补充缴存比例。
有条件的非机关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0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调整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方案,须经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才得上报审批。
此外,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1193元)。此次调整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种补充,两者的基本特征是相同的,都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金,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补充住房公积金属于非强制性缴纳的社会保障项目,企业根据自身的业绩和管理需要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替员工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