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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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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指导原则与目标任务

  第一节指导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根本指导方针,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统筹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宏观调控,落实共同责任,注重开源节流,推进科技创新和国际合作,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严格保护耕地。按照稳定和提高农业基础地位的要求,立足解决农村民生问题,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力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立足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合理控制建设规模,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努力转变用地方式,加快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防止用地浪费,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统筹各业各类用地。按照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要求,立足形成国土开发新格局,优化配置各业各类用地,引导人口、产业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

  ──加强土地生态建设。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立足构建良好的人居环境,统筹安排生活、生态和生产用地,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空间,促进生态文明发展。

  ──强化土地宏观调控。按照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立足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增强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节规划目标

  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和“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规划期内努力实现以下土地利用目标:

  ──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全国耕地保有量到2010年和2020年分别保持在12120万公顷(18.18亿亩)和12033.33万公顷(18.05亿亩)。规划期内,确保10400万公顷(15.6亿亩)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保障科学发展的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得到充分利用,建设用地空间不断扩展,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不断提高,有效保障科学发展的用地需求。规划期间,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年均提高6%以上,其中,“十一五”期间年均提高10%以上。到2010年和2020年,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分别为195万公顷(2925万亩)和585万公顷(8775万亩)。通过引导开发未利用地形成新增建设用地125万公顷(1875万亩)以上,其中,“十一五”期间达到38万公顷(570万亩)以上。

  ──土地利用结构得到优化。农用地保持基本稳定,建设用地得到有效控制,未利用地得到合理开发;城乡用地结构不断优化,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相挂钩。到2010年和2020年,农用地稳定在66177.09万公顷(992656万亩)和66883.55万公顷(1003253万亩),建设用地总面积分别控制在3374万公顷(50610万亩)和3724万公顷(55860万亩)以内;城镇工矿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中的比例由2005年的30%调整到2020年的40%左右,但要从严控制城镇工矿用地中工业用地的比例。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全面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和建设用地整理取得明显成效,新增工矿废弃地实现全面复垦,后备耕地资源得到适度开发。到2010年和2020年,全国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低于114万公顷(1710万亩)和367万公顷(5500万亩)。

  ──土地生态保护和建设取得积极成效。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三化”(退化、沙化、碱化)草地治理取得明显进展,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污染的防治工作得到加强。

  ──土地管理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明显增强。土地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市场机制逐步健全,土地管理的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等手段不断完善,土地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第三节主要任务

  围绕规划目标,明确以下主要任务:

  ──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统筹安排农用地。实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全面管护,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力度,确保补充耕地质量;统筹安排各类农用地,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和布局。

  ──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坚持需求引导与供给调节,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严格划定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控制建设用地无序扩张;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深度开发地上地下空间,充分利用未利用地和工矿废弃地拓展建设用地空间。

  ──以加强国土综合整治为手段,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充分发挥各类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生态功能,保护基础性生态用地;积极推进以土地整理复垦为重点的国土综合整治,统筹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制定不同区域环境保护的用地政策,因地制宜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以优化结构布局为途径,统筹区域土地利用。加强区域土地利用调控和引导,明确区域土地利用方向;制定和实施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促进主体功能区的形成;强化省级土地利用调控,落实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和空间管制措施。

  ──以落实共同责任为基础,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严格执行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责任制,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落实差别化的土地利用计划政策,健全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市场调节机制,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实现。 --------------------------------------------------------------------------------

  第三章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围绕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严格控制耕地流失,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强化耕地质量建设,统筹安排其他农用地,努力提高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和利用效益。

  第一节严格控制耕地流失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强化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导,建设项目选址必须贯彻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扭转优质耕地过快减少的趋势。到2010年和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分别控制在100万公顷(1500万亩)和300万公顷(4500万亩)以内。

  严格禁止擅自实施生态退耕。切实落实国家生态退耕政策,凡不符合国家生态退耕规划和政策、未纳入生态退耕计划自行退耕的,限期恢复耕作条件或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加强对农用地结构调整的引导。合理引导种植业内部结构调整,确保不因农业结构调整降低耕地保有量。各类防护林、绿化带等生态建设应尽量避免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按照数量质量相当的原则履行补充耕地义务。通过经济补偿机制、市场手段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向有利于增加耕地的方向进行。

  加大灾毁耕地防治力度。加强耕地抗灾能力建设,减少自然灾害损毁耕地数量,及时复垦灾毁耕地。规划期间力争将因灾损毁减少的耕地控制在73.33万公顷(1100万亩)以内。

  第二节加大补充耕地力度

  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切实落实建设占用补充耕地法人责任制。按照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严格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耕地义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完成补充耕地义务的基础上,增加补充耕地任务,确保耕地保护目标实现。对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任务,经国务院批准,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工程,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努力拓宽资金渠道,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

  大力加强农村土地整理。积极稳妥地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同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组织实施土地整理重大工程。到2010年和2020年,通过土地整理补充耕地63万公顷(945万亩)和182万公顷(2730万亩)。

  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加快闭坑矿山、采煤塌陷、挖损压占等废弃土地的复垦,立足优先农业利用、鼓励多用途使用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安排复垦土地的利用方向、规模和时序。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重大工程。到2010年和2020年,通过工矿废弃地复垦补充耕地17万公顷(255万亩)和46万公顷(690万亩)。

  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据土地利用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土地开发重大工程。到2010年和2020年,通过开发未利用地补充耕地34万公顷(510万亩)和139万公顷(2080万亩)。

  第三节加强基本农田保护

  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依据基本农田划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参照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在规定期限内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并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调整划定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级不得低于原有质量等级。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各类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并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加大公共财政对粮食主产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扶持力度,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改善基本农田生产条件,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综合运用经济、行政等手段,积极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

  第四节强化耕地质量建设

  加大耕地管护力度。按照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的要求,依据耕地等级实施差别化管护,对水田等优质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建立耕地保护台账管理制度,明确保护耕地的责任人、面积、耕地等级等基本情况。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加强坡改梯等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推广节水抗旱技术,大力实施“沃土工程”、“移土培肥”等重大工程,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

  确保补充耕地质量。依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评价,从数量和产能两方面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对补充耕地质量未达到被占耕地质量的,按照质量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积极实施耕作层剥离工程,鼓励剥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并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前提下,用于新开垦耕地的建设。

  第五节统筹安排其他农用地

  提高园地利用效益。重点发展优质果园,建设优势果产品基地,促进品种结构调整和产品质量提高。调整园地布局,引导新建园地向立地条件适宜的丘陵、台地和荒坡地集中发展。加强对中低产园地的改造和管理,稳步提高园地单产和效益。

  严格保护林地。加强林地征占用管理,禁止毁林开垦和非法占用林地,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工程征占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大江大河源头等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管好、用好现有林地,加强低效林地的改造,加快迹地更新及受损林地的恢复和重建。充分利用宜林荒山荒坡造林,扩大有林地面积。

  推进牧草地综合整治。合理利用草场资源,防止超载过牧,严禁滥挖、滥采、滥搂、滥垦。坚持用养结合,科学合理地控制载畜量。加强天然草原改良,培育、提高草地生产力。牧区逐步改变依赖天然草原放牧的生产方式,建设高产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地。半农半牧区发展人工种草,实行草田轮作。支持退化草场治理、退牧还草、草地生态系统恢复重建等工程的实施。

  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加强畜禽养殖用地调查与规划,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引导新建畜禽场(小区)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发展畜禽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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