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区、保税区房地产管理局:
为了加大房改售房力度,促进单位自管住宅房产房改售房工作,现对单位自管住宅房产补办登记收费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凡在一九九六年三月三日《天津市城市房屋产权登记办法》公布之前建成而未进行产权登记的住宅房屋,在补办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费由2‰减为1‰,造价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元计算,每平方米实收登记费0.2元,免罚滞纳金。测量费、证件工本费仍按原规定收取。
二、单位自管非住宅房屋和一九九六年三月三日之后建成的住宅房屋产权登记仍按《天津市城市房屋产权登记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于单位自管住宅房屋补办登记减收费用的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希望凡是有自管住宅房产的单位要抓紧补办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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