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引导职工住房消费,推行住房商品化,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津政办发[1997]13号)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建总发字[1997]182号),按照存贷挂钩、限额贷款、平等自愿的原则,推出职工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职工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由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的贷款。
二、组合贷款业务由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贷款银行分别对组合贷款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凡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二年以上,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建住房或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组合贷款。
四、组合贷款额度计算:
可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总额之和×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贷款年限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按不同贷款期限确定,5年以内为30%,6至10年为35%,11至15年为40%。
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房价的70%;购买现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房价的50%;自建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房价的70%;大修自有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所需费用的50%。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执行。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部分的贷款按自愿原则,由职工个人申请,经贷款银行批准后,以银行信贷资金发放。
组合贷款优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期限相同,其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至国家法定的离退休年龄的年限。
六、组合贷款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提出,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公布执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七、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天津市职工个人住房组合借款合同。职工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担保为同一抵押物或质物。
八、组合贷款的偿还采取按月等额还款的方式。借款人须按借款合同规定,每月到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贷款银行通过储蓄卡代扣,也可委托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转交贷款银行。
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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