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有关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现将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新《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的有关备案程序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程序的通知》(津房物〔2004〕219号)和原《关于进一步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土房物〔2007〕35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一、《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程序》
二、《天津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
三、《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备案程序
四、《天津市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程序
五、《天津市业主大会备案程序
六、《外埠来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程序》
七、《天津市物业服务中介机构备案程序》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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