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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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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管理,根据新修订《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了《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JF-2009-018)、《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JF-2009-008),现印发给你们,此合同文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JF-2002-018)、《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JF-2003-008)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工商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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