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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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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监督管理和新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推动、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新建物业项目内有市区级规划道路穿越的,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除外。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服务。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物业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单个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总体规模原则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0万平方米。

  第七条原有建筑规模较小的相邻物业项目,遵循规模经营、方便管理的原则,可以将几个物业项目整合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原有物业项目内,已分割成两个以上相对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同一个地基基础上的多业态物业,其共有的部位、设施设备和场地,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第九条与住宅物业项目相邻的新建单幢商住楼宇或者非住宅物业,具有独立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单独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条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由市国土房管局在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时最终认定。

  原有物业项目规模较小的,有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整合,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推动、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12月20日起施行。原市房管局印发的《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办法》(津房物〔2003〕321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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