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合同管理,根据新修订《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天津市非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JF-2009-006)、《天津市非住宅物业服务合同》(JF-2009-016),现印发给你们,此合同文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天津市非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天津市非住宅物业服务合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