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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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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0号)规定,制定《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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