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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审核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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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房管局、拆迁办、拆迁单位及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审核程序》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审核程序

  为加强对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的管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活动,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在报刊上以公告的方式告知被拆迁人。公告期满60天被拆迁人仍然没有出现,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拆迁办)提出申请,填写《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登报公告原文;

  (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分户评估报告;

  (五)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提存证明。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齐全的,区、县拆迁办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章;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告知单”,并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章。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必须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留存,并在复印件的空白处加盖已核对专用章。

  三、审查

  区、县拆迁办受理申请后,需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请书中的内容明确;

  (二)分户评估报告规范;

  (三)拆迁补偿方式、标准符合规定;

  (四)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提存;

  (五)实行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调换的房屋地点、面积、价格等)。

  区、县拆迁办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被申请拆迁房屋情况,并做好调查记录,经办人签字。

  四、审批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区、县拆迁办负责人在《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申请书》中签署意见,呈报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准予拆迁的,由区、县拆迁办向拆迁人出具《准予房屋拆迁通知书》。拆迁人收到《准予房屋拆迁通知书》后,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在10日内将证据保全《公证书》送交区、县拆迁办,同时将拆迁补偿费用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设专用存款账户集中专项储存。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人调整,待调整后重新申报。调整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有人居住的,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参照《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本程序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审核程序》(津房拆〔2004〕2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申请书

              2.申请受理通知书

              3.补正告知单

              4.准予房屋拆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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