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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拆房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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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房管局拆迁办、拆迁单位及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大干300天搞好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拆房扬尘治理工作,促进我市空气质量改善,现就加强治理拆房扬尘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

  治理拆房扬尘是保障城市环境、创建宜居城市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治理拆房扬尘作为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拆迁人承担治理拆房扬尘的主体责任和治理费用,委托拆迁的,将治理扬尘责任一并委托给拆迁单位,并向拆迁单位支付治理扬尘费用;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全面负责治理拆房扬尘工作;洒水单位负责洒水降尘,保证安全作业;施工单位配合做好治理拆房扬尘工作;市拆迁安置办、各区县房管局拆迁办负责监督检查治理拆房扬尘工作。

  二、严格标准

  按照《天津市治理拆除房屋扬尘管理办法》(津政发〔2006〕66号)的要求,拆除房屋应当按照市有关规定进行围挡,禁止渣土外溢;拆除房屋和清运工程渣土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进行洒水喷淋压尘,不得造成扬尘污染;拆除房屋施工现场的垃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暂时不能清运的应当设立存放场地,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遇到五级以上(包括五级)大风时,应当停止拆除房屋施工作业。

  三、规范程序

  为提高拆房扬尘治理水平,规范治理拆房扬尘程序。

  (一)房屋拆迁项目告知。拆迁单位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备案时,市拆迁安置办要立即将房屋拆迁项目情况告知洒水单位,内容包括:房屋拆迁四至范围,拆迁期限等(详见附件1),并抄送区县房管局拆迁办,加强对房屋拆迁现场的监管。

  (二)签订委托洒水合同。区县房管局拆迁办要监督拆迁单位与洒水单位签订治理拆房扬尘委托洒水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治理扬尘责任及洒水费用结算方式。

  (三)拆房现场查勘。拆房前,洒水单位应当对拆房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详细查勘,并做好记录。查勘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相邻建筑物,地上、地下电力、电讯、水、供热、煤气管线情况,有无被保护的风貌建筑、树木、文物等。

  (四)制定治理扬尘方案。查勘拆房现场后,洒水单位应当根据拆房施工方案和拆房现场查勘情况,制定治理扬尘方案,并报拆迁单位。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洒水的计划数量、时间安排、洒水车停放位置、安全保障措施、文明作业措施、紧急预案等内容。

  (五)拆房洒水降尘作业及签证。洒水降尘应当与拆房同步进行,洒水车要与拆房机械协调作业,对拆房部位及时洒水。在拆除物大面积落下前或拆除物含土量比较高的情况下,应当预先对拆除物进行洒水。洒水单位应当按照洒水作业实际情况每日填写《治理拆除房屋扬尘洒水签证单》(详见附件2),并根据洒水费用标准填写《治理拆除房屋扬尘洒水费用结算清单》(详见附件3),交拆迁单位签字盖章,做好洒水车次和费用的签证。市拆迁安置办、各区县房管局拆迁办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关责任单位未按程序治理扬尘,可直接组织洒水单位治理拆房扬尘,并做好影像和文字资料记录,治理费用从治理拆房扬尘保证金中支付。

  (六)清退治理拆房扬尘保证金。拆房渣土清运至地平,拆迁单位向区县房管局拆迁办提出治理拆房扬尘保证金清退申请。区县房管局拆迁办经现场检查,符合标准的,根据日常治理扬尘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向拆迁单位开具《治理拆除房屋扬尘情况通知单》(详见附件4),注明治理拆房扬尘的有关情况及治理拆房扬尘保证金清退意见。拆迁单位持《治理拆除房屋扬尘情况通知单》向市拆迁安置办办理治理拆房扬尘保证金清退手续。市拆迁安置办审核后,依据《治理拆除房屋扬尘洒水签证单》、《治理拆除房屋扬尘洒水费用结算清单》、《治理拆除房屋扬尘情况通知单》清退治理拆房扬尘保证金,拆房过程中造成扬尘污染的,暂缓清退治理拆房扬尘保证金,用于该拆迁单位下一个拆迁项目的扬尘治理。

  四、责任追究

  各区县房管局拆迁办、洒水单位要建立治理扬尘巡查制度,对已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定期检查治理拆房扬尘情况。拆迁单位未履行治理拆除房屋扬尘责任,造成扬尘污染的,由治理拆房扬尘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限期整顿,在此期间拆迁单位不得接受新的拆迁委托。施工单位未采取治理扬尘有效措施,造成施工扬尘的,由治理拆房扬尘管理部门责令其停工改正;拒不改正的,拆迁单位不得与其再行委托。洒水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洒水作业的,由治理拆房扬尘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拆迁单位不得与其再行委托。治理拆房扬尘管理部门或工作人员未履行治理扬尘监管责任,致使拆除房屋造成扬尘污染的,对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

  附件:1.《房屋拆迁项目情况通知单》

  2.《治理拆除房屋扬尘洒水签证单》

  3.《治理拆除房屋扬尘洒水费用结算清单》

  4.《治理拆除房屋扬尘情况通知单》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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