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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低保待遇和优抚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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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和社会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关于“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要求,为落实市委“三步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部署,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全面构建住房社会保障体系框架,按照“健全管理制度,摸清住房底数,规范运作程序,政府适时补贴”的思路,现就享受“低保”和优抚待遇对象承租公有住房纳入全市廉租住房统一管理工作安排如下。

  一、管理范围

  本市城镇范围内有常住非农业户口,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保障对象和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简称“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已经或申请核减公房租金的,经公房经营单位登记、审核,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统一纳入廉租住房管理。

  二、运作方法

  (一)申请、登记

  对已享受核减公房租金的“低保”和优抚对象进行重新登记,由各公房经营单位负责填写《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登记审核表》(以下简称《登记审核表》),查验享受人按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及复印件,经享受人签字确认后统一上报。

  新增的核减公房租金申请人,应凭规范要件(优抚对象凭《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低保”对象,凭《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到公房经营单位(直管产到房屋所在房管站,单位产到单位房管部门,下同)领取并填写《登记审核表》。

  (二)初审

  自管产公房经营单位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完成审核,对申请人提供资料有疑义的,应及时向申请人核对,确认无误的,公房经营单位在《登记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填写《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连同申请人证件、资料的复印件,报房屋坐落区房委办。

  直管产公房由房管站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完成审核,对申请人提供资料有疑义的,应及时向申请人核对,确认无误的,填写《明细表》,连同申请人证件、资料的复印件一并报区房产公司。区房产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登记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填写《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连同《登记审核表》、《明细表》及证件、资料的复印件,一并报区房委办。

  (三)批准

  区房委办按照区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和优抚对象明细与自管产公房经营单位和区房产公司上报的《明细表》、《汇总表》及证件、资料复印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与民政部门提供明细不符的,返回公房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经核对无误的,区房委办在《登记审核表》上签署核准意见,为申请人承租的公房建立档案,并将申请人填写的《登记审核表》和住房档案盘片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区房委办应及时将符合享受核减租金条件的申请人书面通知公房经营单位。

  (四)备案

  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对区房委办上报的《登记审核表》及盘片资料进行备案,实行微机管理。

  (五)纳入廉租住房管理

  经区房委办批准后,公房经营单位在享受人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扉页背面加盖“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专用章”(印模附后),注明月应收租金、月核减租金和月实收租金,将其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核减租金的公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后,享受人置换公房的,需重新办理公房租金核减手续;享受人转租公房的,应按市统一公房租金标准交租。

  三、动态管理

  (一)建立退出机制各区房委办与区民政局建立月联系制度,及时、准确地掌握”低保”和优抚对象的变更情况。发现不再享受“低保”和优抚待遇的家庭,及时书面通知公房经营单位并填写《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变更情况月报表》(以下简称《变更表》)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公房经营单位接到区房委办书面通知后,对失去核减公房租金资格的承租人,换发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从次月起按市统一公房租金标准核收房租,原公房租赁合同存档备查。

  (二)健全统计报表制度

  1、月报表。公房经营单位每月10日前将上月核减公房租金变更情况上报区房委办;区房委办每月15日前将上月变更情况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2、季度报表。公房经营单位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核减公房租金汇总情况上报区房委办;区房委办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季度汇总情况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三)建立监督制度

  各公房经营单位、区房委办和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均应向社会公开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对核减公房租金对象和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投诉、监督。

  四、时间安排

  “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登记、审核、建档和统计分析工作于2003年底前完成。

  (一)10月15日至10月31日,完成对各区、委局下属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的工作部署,开展政策和操作培训。

  (二)2003年11月15日前,各公房经营单位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区房委办,区房委办对经批准享受公房租金核减的申请人建立管理档案,于11月底前汇总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完成本区核减公房租金情况分析报告。

  (三)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12月份完成全市公房租金核减情况的统计分析。

  五、工作要求

  将”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是构建我市住房社会保障体系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协调配合,保证此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一)市房委办负责将全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政策、操作程序的培训和管理软件开发。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指导和协调工作,核减租金公房档案的备案管理和全市核减公房租金的统计分析。

  (二)各区、局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辖区、本系统内各公有住房经营单位实施“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各区房委办要建立、健全核减租金公房的管理档案,及时掌握公房租金核减对象变动情况,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三)各单位自管产公房经营单位和直管产房管站要明确责任人,做好“低保”和优抚对象申请核减公房租金的受理、相关证件的审验和资料的保管,规范操作流程,确保“不错”、“不漏”、“不丢”,情况真实可靠。

  (四)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租金核减的,要及时取消资格,追回欠交房租;对有关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或徇私舞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严肃处理。

  附件:

  1、《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登记登记审核表》

  2、《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明细表》

  3、《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汇总表》

  4、《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变更情况月报表》

  5、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专用章(印模)

  二○○三年十月一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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