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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集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http://www.enorth.com.cn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各区县房委办:

  为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维护售房单位和购房人权益,按照《关于印发〈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津房委[2003]4号)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实行统一归集、分帐核算、规范管理、保值增值的”要求,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集中管理暂行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集、使用、转移等金融业务委托天津市商业银行办理。现将《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集中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集中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维护售房单位和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售房收入的归集、使用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关于印发〈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津房委[2003]4号)要求,就公有住房出售收入集中管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管理部门职责

  (一)主管部门: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负责全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资金处(以下简称“房改资金处”)具体负责办理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和住房基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审批部门:市内六区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由市房产总公司审核,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市内六区以外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审批;单位自管产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由区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房委办”)审批。

  (三)核算部门:房改资金处负责集中管理的住房基金的核算工作,市物业管理中心受市房委办委托负责集中管理的公房售后维修基金的核算工作。

  (四)承办银行:市房委办委托市商业银行办理集中管理的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归集、支付、结息、对帐和查询等金融业务,市商业银行应确定一家支行作为主办支行,在各区县选择确定一家支行作为经办支行。

  二、帐户管理及利息结算

  (一)帐户管理

  市房委办在主办支行分别开立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和住房基金存款专户,办理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归集、支付、转入、转出、结息、对帐和查询等业务。

  承办银行受市房委办委托,在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住房基金存款专户下为售房单位设立单位存款分户。在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单位存款分户下设11%维修资金、14.4%更新改造资金和高层住宅电梯、水泵更新改造资金明细帐。其中:11%维修资金记帐到每套住房,14.4%更新改造资金和高层住宅电梯水泵更新改造资金记帐到每幢(所)住房。

  幢指独立的、同一结构的一座楼房;所指相互独立、相互毗邻的一片平房。

  (二)利息结算

  支付业主和售房单位的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利息,比照住房公积金存款计息,即归集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下同)按照活期利率计息,转年按照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支付售房单位的住房基金利息,归集当年按照活期利率计息,转年按照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利息每年结算一次,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按结息日当日挂牌利率结息。

  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归集

  (一)开立单位分户

  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时,可选择一个区(县)办理开户手续,并到区(县)经办支行,领取并填写“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开户登记总表”(以下简称“开户登记总表”)一式五联交区县经办支行。经办支行在“开户登记总表”上填写售房单位代码、开户日期。

  经办支行将“开户登记总表”第一联退售房单位,第二联和第三联分别转房改资金处和市物业管理中心,第四联转主办支行,第五联经办支行留存。主办支行应对单位“开户登记总表”信息录入计算机,分别交房改资金处和市物业管理中心。

  (二)缴存

  1、领取“交款通知单”。单位售房前,单位到区县房委办领取《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交款通知单》(以下简称“交款通知单”)。

  2、交款。个人购买公有住房时,售房单位填写“交款通知单”一式三联,注明各类资金金额,售房单位留存第一联,购房人持第二、三联连同全部售房款交区县经办支行。

  3、银行受理。购房人持“交款通知单”到区县经办支行,经办支行办理收款手续,同时开具“天津市商业银行代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售房专用发票”)一式六联,其中第一联作为存根;第二联由区县经办支行交购房人作为收据;第三联售房单位取回留存;第四联、第五联由主办支行交房改资金处和市物业管理中心作为记账凭证;第六联交购房人作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凭证。经办支行在“售房专用发票”上加盖“天津市商业银行代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收款专用章”。

  4、单据交接。售房单位可到区县经办支行取回“售房专用发票”。主办支行每周一将“售房专用发票”交房改资金处、市物业管理中心。

  5、记帐。房改资金处和市物业管理中心根据“售房专用发票”记帐。

  (三)资金划拨

  市内六区经办支行在2个工作日内将归集资金划拨主办支行,其他区县经办支行在3个工作日内将归集资金划拨主办支行。

  三、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

  (一)使用范围

  1、公房售后维修基金

  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分为维修资金和更新改造资金。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高层住宅电梯、水泵的大修和更新改造。

  2、住房基金

  (1)直管公产住房。按归集额和规定比例上缴的资金,划入市房管局在承办银行开立的分户,由市房管局统一用于房管事业发展和售房经费。留区房产公司或区(县)房管经营单位使用的资金,存入各单位在承办银行开立的分户,用于建立转换经营机制资金、危房改造、收购旧房和区(县)属机关、团体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各区县房产公司或区(县)房管经营单位应按资金使用类别建立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备查帐簿。

  (2)单位自管产住房。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比例用于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由售房单位用于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售房经费,用于单位出售公房发生的相关费用。

  (3)保管自修住房。市内六区保管自修直管公产住房的出售收入按比例上缴市房管局集中使用,其他区(县)保管自修的直管公产住房的出售收入按比例上缴区(县)房管局集中使用,用于房管事业发展和售房经费;留单位使用的资金,用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分配。

  (二)使用程序

  1、申请

  申请使用住房基金或公房售后维修基金的单位,到审批部门领取并填写“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申请书”或“天津市住房基金使用申请书”(以下简称“使用申请书”)、“维修资金按套分摊使用明细表”、 “更新改造资金按幢(所)分摊明细表”(以下简称“按套(幢)分摊表”)一式四联,同时提供经办支行打印的住房基金或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对帐单以及相应申请要件,到审批部门申请用款。

  单位申请使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时需提供以下要件:

  (1)使用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维修资金应提供受益业主意见、按户分摊明细、维修方案和维修预算;使用更新改造资金应提供按幢分摊明细、维修方案和维修预算。

  (2)使用住房基金:用于住房货币分配资金应提供经市房委办备案的《天津市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审批表》,职工购房情况明细表,职工购房合同原件(审后退回)、复印件(留档);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收入用于转换经营机制、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和收购旧房的资金应提供资金使用计划。

  2、审批

  审批部门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对批准使用的单位,留存其“使用申请书”第二联。审批部门将“使用申请书”(使用公房售后维修基金还应附“按套(幢)分摊表”)装入信封,在封口处加盖审批单位公章,交申请单位送区县经办支行。

  3、资金拨付

  (1)传递单据。区县经办支行接到单位送交的装有“使用申请书”(使用公房售后维修基金还应附“按套(幢)分摊表”)的信封在当日传递到主办支行,主办支行次日将其交房改资金处或市物业管理中心。

  (2)开具支票。房改资金处、市物业管理中心根据“使用申请书”开出转帐支票交主办支行,并在“使用申请书”上加盖“支票已开”章。

  (3)划款。主办支行将批准的用款额度划拨到申请单位账户,其中:维修资金从业主分户帐列支,更新改造资金从分幢帐列支,住房基金从单位分户账列支。拨款后,主办行在“使用申请书”上加盖“天津市商业银行代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业务受理专用章”。对市内六区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申请单位帐户,对其他区县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申请单位帐户。

  单位也可持相应批准要件直接到房改资金处、市物业管理中心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领取转帐支票。主办支行确认售房单位资金账户余额大于申请审批金额后,将批准的用款额度于当日划拨到申请单位账户。

  4、记帐

  售房单位以经办支行退回的“使用申请书”和“按套(幢)分摊表”以及进帐单作为记帐凭证。房改资金处、市物业管理中心以“使用申请书”、“按套(幢)分摊表”及支票存根作为记帐凭证。

  四、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转移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售房单位更名、合并、分立或破产、撤销办理销户以及住房灭失等需转移公房售后维修基金或住房基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办理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转移的单位,到审批部门领取并填写“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转移申请书”(以下简称“转移申请书”)一式五联,同时提供经办支行打印的对帐单以及相应申请要件,到审批部门申请转移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单位须提供的申请要件有:

  (1)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由售房单位持住房交易证明,到审批部门申请维修资金分户帐更名。

  (2)售房单位更名的,由售房单位持变更后的单位法人证书和单位更名批准文件,到审批部门申请单位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和住房基金帐户更名。

  (3)住房灭失的,售房单位持“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其他有关房屋灭失的证明,到审批部门申请支取拆迁住房1%的维修资金余额,拆迁住房24.4%的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余额转移到住房基金帐户。

  (4)售房单位破产或撤销的,售房单位持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单位撤销证明和公房售后维修基金托管协议,申请将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余额帐户转移到管房单位,75.6%住房基金余额按有关规定处理。

  (5)账户销户的,当单位申请使用住房基金帐户全部余额时,办理相关帐户销户;申请使用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全部余额时,办理销户或按照有关规定续存资金。

  (二)核准

  审批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对批准转移的单位,留存其“转移申请书”第四联。审批部门将“转移申请书”装入信封,在封口处加盖审批单位公章,交申请单位送区县经办支行。

  (三)资金转移

  1、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售房单位更名

  区县经办支行将“转移申请书”交主办支行,主办支行为售房单位办理相关手续。“转移申请书”第一联由区县经办支行交售房单位留存,办理产权转移时出示“转移申请书”;第二、三联由主办支行交房改资金处、市物业管理中心,第五联由主办支行留存。

  2、住房灭失,售房单位合并、分立或破产、撤销办理销户

  (1)传递单据。区县经办支行将装有“转移申请书”的信封在当天上传到主办支行,主办支行次日将其交房改资金处或市物业管理中心。

  (2)开具支票。房改资金处、市物业管理中心根据“转移申请书”开具支票交主办支行,并在“转移申请书”上加盖“支票已开”章。

  (3)划款。主办支行办理资金转移手续,并在“转移申请书”上加盖“天津市商业银行代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业务受理专用章”。主办支行对市内六区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转移业务,对其他区县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转移业务。

  五、对帐和查询

  (一)承办银行与核算部门对帐。承办银行应将录入的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和住房基金收支信息存储在光盘内,每周一将住房基金信息光盘交房改资金处,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信息光盘交市物业管理中心。承办银行每月20日打印住房基金专户对帐单交房改资金处,打印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专户对帐单交市物业管理中心。

  (二)承办银行与售房单位对帐。主办支行每年6月30日结息后,按售房单位打印售房单位明细帐对帐单(含利息)、业主变更清单交经办支行。售房单位每年7月1日至31日到经办支行领取对帐单和业主变更清单。售房单位对帐后有疑异的,应及时与经办支行联系。

  (三)查询。售房单位可到承办银行查询,住房业主可到售房单位查询两个基金的归集、使用情况。

  六、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开户登记总表

  2、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交款通知单

  3、天津市商业银行代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发票

  4、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申请书

  ——单位产使用

  ——市内六区直管产使用

  ——市内六区以外直管产使用

  5、维修资金按套分摊使用明细表

  6、更新改造资金按幢(所)分摊明细表

  7、天津市住房基金使用申请书

  ——单位产使用

  ——市内六区直管产使用

  ——市内六区以外直管产使用

  8、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转移申请书

  ——市内六区直管产使用

  ——单位产使用

  ——市内六区以外直管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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