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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单位产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纳入集中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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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及驻津单位:

  为维护售房单位和业主合法权益,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津房委[2003]4号),就2003年12月31日前在承办银行归集的单位产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余额纳入集中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集中管理的范围和时间

  2004年5月1日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及驻津单位在建行市分行房地产金融业务部归集的单位产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余额,可以纳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市商业银行开立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集中存款专户管理。

  二、纳入集中管理的方式

  (一)帐户设立

  单位在市房委办在市商业银行开立的住房基金和公房售后维修基金集中存款专户下分别开立售房款单位存量分户,用于划转2003年12月31日前归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余额。

  (二)11%记帐到每套住房

  按照《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记帐到每套住房暂行规定》(津房委办[2003]64号)规定,各单位须将11%维修资金记帐到每套住房。

  (三)资金划转

  售房单位填写《单位自管产售房款存量划转通知单》(以下简称“划转通知单”),经区县房委办核准签章后,售房单位持《划转通知单》到建行市分行区经办支行房地产金融业务部门办理销户手续,将销户资金以转帐形式分别划转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和住房基金集中存款专户下的售房款单位存量分户。其中,在建行存储的1%和10%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划入市商业银行集中存款专户下的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单位存量分户,90%售房款划入市商业银行集中存款专户下的住房基金单位存量分户。

  (四)分割更新改造资金和住房基金

  售房单位从90%售房款中将售前售后主体结构维修基金分割出来,作为更新改造资金,其余资金建立住房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和住房基金利息无法分摊的,二者利息计入住房基金下的住房货币分配资金。更新改造资金和住房基金分割后,将更新改造资金从住房基金帐户下的单位存量分户划入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帐户下的单位存量分户。

  (五)更新改造资金记帐到每幢住房。

  按照《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津房委[2003]4号)规定,更新改造资金要记帐到每幢住房。更新改造资金本息能够按幢分摊的,将其本息余额记帐到每幢住房;更新改造资金本息难以按幢分摊的,按每幢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售房单位填写《更新改造资金记帐到每幢住房分摊明细表》,并提交市商业银行,市商业银行据此为单位建立更新改造资金明细帐。

  (六)住房基金分类建帐。

  按照《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的通知》(津房改[2000]9号)规定的分配比例,由售房单位向市商业银行提供住房基金余额分类明细,承办银行根据提供的明细建立住房基金分类明细帐。

  (七)单位存量分户转入单位增量分户。

  售房单位在完成上述清理步骤后,将清理后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由单位存量分户转入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和住房基金单位增量分户。

  三、工作要求

  单位产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纳入集中管理,关系到购房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规范管理,各区房委办和承办银行要按照售房单位的要求,积极配合售房单位做好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清理工作,为售房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附件:1.单位自管产售房款存量划转通知单

              2.更新改造资金记帐到每幢住房分摊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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