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天津 | 民生 | 广电 | 津抖云 | 微视 | 读图 | 文娱 | 体育 | 图事 | 理论 | 志愿 | 专题 | 工作室 | 不良信息举报
教育 | 健康 | 财经 | 地产 | 天津通 | 旅游 | 时尚 | 购物 | 汽车 | IT | 亲子 | 会计 | 访谈 | 场景秀 | 发布系统

"津云"客户端
  您当前的位置 :北方网 > 地产频道 > 政策法规 > 公积金管理 正文
关键词:

关于落实《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意见》的通知

http://www.enorth.com.cn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落实《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意见〉的通知》(津房委[2005]1号)要求,做好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资总额的确定,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工资总额口径执行。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确定,在一个结算年度(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内不变。

  三、单位调整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须到区(县)房委办领取“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表样附后),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主管区(县)、局批准,在市房委办备案后,凭“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办理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特此通知

  附: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核表(表样)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闭窗口
关于北方网|广告服务|诚聘英才|联系我们|网站律师|设为首页|

Copyright (C) 2000-2019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