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产总公司、各区县房管局(红桥房产总公司)、各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和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困难群众住房保障覆盖面”的要求,为改善低收入拆迁困难家庭和生活、住房“双困”家庭住房条件,进一步落实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和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政策,充分利用现有公有住房资源,向更多的困难家庭租赁公有住房提供便利,经研究,现就向低收入困难家庭转租公有住房免收转租收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公有住房承租人经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将公有住房转租给持有《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资格证明》(见附1)或《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见附2)的困难家庭并签订公有住房转租协议书的,在困难家庭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或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期间,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只按届时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不再收取公有住房转租收益。
二、各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从建设和谐社会大局出发,积极配合转租人做好相关工作。各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在与转租人签订公有住房转租协议书上加注“同意转租困难家庭”印记或字样(统一样式见附件3),将《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复印留存归档。同时,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对不执行政策规定的,要限期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转租人与困难家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后中止公有住房转租的,双方应及时告知区县房委办和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租赁期满,转租人与困难家庭继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经区县房委办在原《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上加盖公章确认后,可继续享受免收转租收益政策;困难家庭不再享受政府招租补贴或租房补贴政策的,区县房委办应在停发补贴的当月告知相关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
四、向低收入困难家庭转租公有住房免收转租收益的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已收取的公有住房转租收益不再退还。
附件:1.《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资格证明》样本
2.《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样本
3.“同意转租困难家庭”印记的统一样式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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