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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中住房困难家庭纳入租房补贴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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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工会,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改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中的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自2006年5月1日起,将市级以上(保持荣誉)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市劳模”)中的住房困难家庭纳入租房补贴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中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房补贴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具有本市市级以上(保持荣誉)劳动模范称号;

  (三)家庭上年年收入低于2.8(含)万元;

  (四)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7.5(含)平方米以下;

  (五)家庭未承租廉租房、经济租赁房(含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未享受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且未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拆迁定向安置用房。

  二、申请租房补贴家庭人口按市劳模本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与其长期共同居住的父母组成的家庭人口确定。

  三、申请家庭应先由市劳模本人持市级劳模证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市劳模协会开具《天津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身份证明》(见附件)。若由委托人代办的,委托人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

  开具身份证明后,申请人持该证明及市级劳模证书、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家庭年收入证明、现住房有关材料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初审,区(县)房委办审核、公示,市住保办复核后,区(县)房委办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开具享受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要件原件经区(县)房委办审核后通过街道(乡镇)退还申请人。市住保办将经审核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市劳模情况通报市劳模协会。

  四、申请家庭享受补贴人口或住房条件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持相关证件到街道填写《天津市租房补贴家庭情况变更登记表》,市住保办经审核后自发生变化次月起调整该家庭租房补贴额。

  五、对上年收入超过2.8万元或因享受补贴人口、住房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自该家庭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之日起第13个月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市劳模去世的,自其去世之日起第13个月停发租房补贴。

  六、市劳模被取消劳模资格的,由市劳模协会通报市住保办。市住保办接到通报后,自次月起停止向该家庭发放租房补贴。

  七、市劳模申请租房补贴的,其他政策和操作程序均按照《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办法》(津政发〔2005〕114号)和《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操作程序》(津国土房改〔2005〕375号)执行。各受理、审核、复核部门应在涉及的相关表、册、单据和凭证左上角标注“市级劳动模范”字样并加盖公章以示区分。

  八、将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纳入租房补贴范围,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劳动模范的关怀,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办理,保证该项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天津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身份证明》

  市国土房管局市总工会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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