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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出售新购建公有住房操作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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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关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购建住房的单位,对新购建住房按不低于购房价格或建房成本向职工出售”的精神,为规范1999年6月30日后,单位收回职工原住房为职工调换出售新购、建公有住房的工作,现将有关操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单位向职工出售新购、建住房,应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后,到住房坐落区(县)房委办申请办理《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许可证》,并按不低于购房价格或建房成本向职工出售。

  二、单位收回职工的原住房由售房单位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原住房评估额可以冲抵购买新房价款。

  三、售房单位取得《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许可证》后,通知购房人带本人图章、身份证到售房单位签订《天津市单位出售新购建住房买卖协议书》和《天津市单位出售新购建住房评估表》。

  四、购房人应按《天津市单位出售新购建住房评估表》确定的应补交房款额交纳购房款,并按单位购、建房款总额2%的比例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应将售房收入和维修基金及时归集到天津市商业银行。承办银行应为售房单位分别设立“住房基金”和“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专户,并开具“出售公有住房专用发票”。

  五、售房单位与购房职工持申请书、双方身份证明、《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天津市单位出售新购建住房评估表》和“出售公有住房专用发票”等登记要件,到住房坐落区(县)房管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附件:1.天津市单位出售新购建住房评估表

  2.天津市单位出售新购建住房买卖协议书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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