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大对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支持力度,减轻困难职工住房消费负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7]6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有关精神印发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7]52号)。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补贴申请管理,配合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做好该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的个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原件到原办理购买资格审核的区房委办申请领取《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复印件。各区房委办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从档案中调取申请人《申请审核表》,在《申请审核表》复印件首页申请人姓名处加盖公章,交补贴申请人。
二、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过程中对补贴申请人情况有疑异的,告知区房委办,区房委办2个工作日内向其提供申请人《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房证明》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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