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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做好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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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和做好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7]172号)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租住军队售房区可售住房且无他处住房的复员干部家庭,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审批程序,经军队营房部门批准可以购买现承租住房。购房价格按军队房改政策执行。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复员干部家庭,承租军队不可售公寓房且未享受住房补贴政策的,可向军队营房管理部门申请租金核减;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复员干部家庭,承租地方公有住房的,可向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租金核减。

  三、对居住房屋需要拆迁且他处无住房的复员干部家庭,可按照拆迁规定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拆迁安置用房应保证对复员干部家庭妥善安置。

  四、按照市民政局、市供热办(津民发[2004]140号)文件的规定,持市民政局统一印发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革命伤残人员证》的军队复员干部家庭,到当地供热单位一次性交清供热费用。供热收费单位应按规定核定50平方米以下的供暖费用并在收据上注明减免费用金额。军队复员干部家庭交费后,持供热收费单位开具的收据到街道办事处办理领取供热补贴手续。供热补贴发放标准为:住宅供热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采暖费1000元以下的按采暖费50%发放,50平方米以上采暖费超出1000元的超出部分由复员干部家庭承担。

  五、不涉及城市拆迁的复员干部家庭,如果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特困救助卡》,同时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我市现行规定标准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

  六、对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复员干部家庭,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区县民政部门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应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但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解决。

  特此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 市建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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