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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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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程序》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资质核准程序〉的通知》(津房管〔2003〕125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程序

  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的管理,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凡从事房屋租赁经营的单位须办理备案手续。现将办理备案程序规定如下:

  一、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备案申请。同时填写《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

  (二)从业人员名单及专业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其中:有岗位证书的房地产管理人员2-3人、工程技术人员1-3人、会计人员2人);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托管协议书。

  以上材料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的,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专用章。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备案材料齐全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当场受理,并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2)。

  申请人提交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附件3)。

  三、审查

  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后,出具《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附件4)。

  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附件5)。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

  附件:

  1.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表

  2.申请受理通知书

  3.补正告知单

  4.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5.补正事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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