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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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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建委):

  为贯彻《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将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工作转交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的必要性,认真做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工作

  2001年人事部、建设部建立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以来,初步形成了一支较高素质的房地产经纪人队伍,房地产经纪人在活跃房地产市场、促成房地产交易、保障交易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将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工作转交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要求,是贯彻《行政许可法》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作用的一项积极探索。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监督检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不得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的改变,影响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等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的深人推进。

  二、不断完善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工作,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的监管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要严格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工作,将准予注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建设部备案,及时公布注册信息,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渠道,并自觉接受建设部的监督和指导。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要通过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工作,将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与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管理结合起来;大力推动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建设,建立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资信评价,建立房地产交易信息共享系统,促使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居民提供行为规范、诚实信用、信息准确、高效便捷的服务;制定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探索房地产经纪损害赔偿和执业风险防范制度。

  三、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各级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的作用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的作用,已经成立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的地区,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发〔2004〕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将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工作转交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确保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工作平稳过渡。尚未成立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的地区,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原有方式继续做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的有关工作,确保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积极组建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尽快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机制。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水平,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秩序,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交易中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人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生效。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

  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是进人房地产经纪活动关键岗位和发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必备条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规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试材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组织或授权组织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考培训等有关工作。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六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三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四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二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三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一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二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一年。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第十二条建设部负责拟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愿意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三章】注册

  第十五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经纪机构考核合格。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核发《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

  第十九条人事部和各级人事部门对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机构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脱离房地产经纪工作岗位连续二年(含二年)以上。

  (四)同时在二个及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房地产经纪活动。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经纪行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设部及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二十三条各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房地产经纪协理从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每年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记情况应报建设部备案。

  【第四章】职责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经纪活动中,必须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人有权依法发起设立或加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房地产经纪机构关键岗位工作,指导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进行各种经纪业务,经所在机构授权订立房地产经纪合同等重要业务文书,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并获得合理佣金。

  在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时,房地产经纪人员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与交易有关的资料,支付因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而发生的成本费用,并有权拒绝执行委托人发出的违法指令。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有权加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房地产经纪人处理经纪有关事务并获得合理的报酬。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经注册后,只能受聘于一个经纪机构,并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不得以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身份从事经纪活动或在其他经纪机构兼职。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必须利用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处理或协助处理房地产交易中的细节问题,向委托人披露相关信息,诚实信用。洛守合同,完成委托业务,并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权益。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必须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经纪人的职业技术能力:

  (一)具有一定的房地产经济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房地产专业知识。

  (二)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房地产经纪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熟悉房地产市场的流通环节,具有熟练的实务操作的技术和技能。

  (四)具有丰富的房地产经纪实践经验和一定资历,熟悉市场行情变化,有较强的创新和开拓能力,能创立和提高企业的品牌。

  (五)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职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房地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房地产专业知识。

  (三)掌握一定的房地产流通的程序和实务操作技术及技能。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发布前已长期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并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可通过考试认定的办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认定办法由建设部、人事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二条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各地所制定的管理办法,分别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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