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有效禁止一些开发企业以预定的形式囤积房屋,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精神,现就加强商品房预定管理,启用《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示范文本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从2005年6月1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上网销售的商品房,需要预定的,应当在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中签定《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并通过系统打印协议文本,双方签字盖章。预定期限不得超过10天。开发企业不得以连续预定的方式借故不销售房屋,一套房屋超过三次预定的,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场监管人员将检查《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的签定情况,确有以预定方式囤积房屋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
出卖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开户行:帐号:
预定人(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一、预定商品房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商品房坐落:区、县
路、道、街
设计用途,建筑结构,建筑层数为层。建 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 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总房款及定金数额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元,总房款为人民币(其他)元,计(大写)。定金数额人民币(其他)元,计(大写)。定金数额不许超过总房款的20%。
三、定金交付
双方签定预定协议的同时,预定人应一次性将定金全部支付给出卖人。
四、预定时间
预定时间为自定金协议签定之日起至年 月日。
五、定金处理
在预定期间,出卖人不得将上述房屋出卖给他人,否则应双倍返还预定人定金。预定时间期满,预定人不与出卖人签定正式买卖合同的,定金不得要求返还;出卖人不与预定人签定正式买卖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预定人定金。
六、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七、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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