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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单位自管产住房置换的意见

http://www.enorth.com.cn 
 

  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自管产住房置换行为,缓解二手房市场的供需矛盾,改善群众居住条件,针对部分自管产单位没有设立管房机构和住房置换机构,没有配备专职管房人员,群众置换住房无门,或者有的自管产单位置换住房操作不规范,乱办手续,经常引起纠纷,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房管[2004]29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工作的通知》(津房管[2004]391号),结合我市实际,对单位自管产住房置换业务进行规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置换方式

  单位自管产住房置换应当采取自营置换或者委托置换方式。

  (一)自营置换

  企、事业单位成立独立的住房置换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住房开办置换业务;自管产单位按照市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2]75号)的规定,已进行房屋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成立专业化房产经营管理企业,可以在经营项目中增加住房置换项目,开办住房置换业务。

  自营置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管理的住房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

  2、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取得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二)委托置换

  不具备自营置换条件或者具备条件没有能力进行自营置换的房屋产权单位、房产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天津市现代房屋置换服务中心代办住房置换手续。

  二、规范运作

  (一)自营置换单位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

  (二)为了解决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房产经营管理单位没有置换机构和人员的困难,成立天津市现代房屋置换服务中心,不具备自营置换条件或者具备条件没有能力进行自营置换的单位,应当实行委托置换,签订《委托住房置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各自营置换单位和天津市现代房屋置换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房管[2004]29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工作的通知》(津房管[2004]391号)规定的条件和时限办理单位自管产住房置换业务。

  不符合置换条件的,置换单位可以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单位自管产住房使用权。

  三、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自管产住房产权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要重视单位自管产住房置换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解决群众居住困难,有效调控房价的一个重要途径,抓好落实,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二)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各自管产住房产权单位要树立为群众服务的观念,自营置换单位和天津市现代房屋置换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自管产住房产权单位要严格掌握住房租赁过户与置换之间的界限,不得把住房租赁过户与置换混同。严格按照置换政策和程序运作,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执行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公示制度。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开展单位自管产住房置换试点的意见〉的通知》(房管[1999]99号)、《关于印发〈建立单位产房屋置换连锁服务中心机构的方案〉的通知》(房公[2000]11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〇〇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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