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集中交易项目备案管理,统一标准,提高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拟出让土地应达到“净地”条件。制定土地出让方案前,区县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应进行现场查勘,确保拟出让土地为“净地”,并在出让方案中说明现场查勘情况。
根据规划需要,土地出让范围内确需保留房屋、树木以及构筑物等设施的,应在出让方案中说明。
二、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拟出让地块土地权利人应变更为政府收购储备机构;根据规划需要,土地出让范围内确需保留房屋、构筑物等设施的,房屋所有权人以及相关设施的使用人应变更为政府收购储备机构。
三、控制土地出让规模。为防止出让土地闲置,出让地块宗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20公顷,开发建设期不得超过3年。
四、规范土地出让底价。土地出让方案中应当明确土地评估确认价格,以及由土地收购整理成本、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政府净收益三项之和组成的计算价格,出让底价不得低于上述价格,并应按上述价格中的最高价确定。
五、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营性开发用地出让方案备案登记申请表;
(二)土地出让方案;
(三)区县政府的批复文件;
(四)拟出让土地的权利人为政府收购储备机构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确需保留房屋、构筑物等设施的,还应提供权利人为政府收购储备机构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其他证明;
(五)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六)《天津市区县经营性用地集中交易管理办法》(津国土房地市〔2006〕605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
备案资料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排序装订并组卷后上报。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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