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天津 | 民生 | 广电 | 津抖云 | 微视 | 读图 | 文娱 | 体育 | 图事 | 理论 | 志愿 | 专题 | 工作室 | 不良信息举报
教育 | 健康 | 财经 | 地产 | 天津通 | 旅游 | 时尚 | 购物 | 汽车 | IT | 亲子 | 会计 | 访谈 | 场景秀 | 发布系统

"津云"客户端
  您当前的位置 :北方网 > 地产频道 > 政策法规 > 房地产市场管理 正文
关键词: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集中交易项目备案有关意见的通知

http://www.enorth.com.cn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集中交易项目备案管理,统一标准,提高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拟出让土地应达到“净地”条件。制定土地出让方案前,区县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应进行现场查勘,确保拟出让土地为“净地”,并在出让方案中说明现场查勘情况。

  根据规划需要,土地出让范围内确需保留房屋、树木以及构筑物等设施的,应在出让方案中说明。

  二、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拟出让地块土地权利人应变更为政府收购储备机构;根据规划需要,土地出让范围内确需保留房屋、构筑物等设施的,房屋所有权人以及相关设施的使用人应变更为政府收购储备机构。

  三、控制土地出让规模。为防止出让土地闲置,出让地块宗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20公顷,开发建设期不得超过3年。

  四、规范土地出让底价。土地出让方案中应当明确土地评估确认价格,以及由土地收购整理成本、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政府净收益三项之和组成的计算价格,出让底价不得低于上述价格,并应按上述价格中的最高价确定。

  五、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营性开发用地出让方案备案登记申请表;

  (二)土地出让方案;

  (三)区县政府的批复文件;

  (四)拟出让土地的权利人为政府收购储备机构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确需保留房屋、构筑物等设施的,还应提供权利人为政府收购储备机构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其他证明;

  (五)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六)《天津市区县经营性用地集中交易管理办法》(津国土房地市〔2006〕605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

  备案资料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排序装订并组卷后上报。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五日

 
 
关闭窗口
关于北方网|广告服务|诚聘英才|联系我们|网站律师|设为首页|

Copyright (C) 2000-2019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