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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经纪机构打印《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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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停止经纪机构打印《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我市自2007年1月29日全面实行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为贯彻落实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政策,保证房屋交易数据的准确性,自2007年3月1日起,停止房地产经纪机构上网打印《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交易双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须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打印并签署《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

  特此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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