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天津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管理,规范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制度。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主管部门。
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的刻制、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房地产估价师提供房地产估价服务,应当在房地产估价中介服务合同,及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中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第四条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到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申请领取执业专用章,并提交《天津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申请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由房地产估价师保管和使用。
第五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将执业有效期内签章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按年度填写《天津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情况登记表》,并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加盖公章后报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第六条持有专用章的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放部门收回专用章并公告:(一)撤销或依法被吊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二)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达两年以上者(含两年);(三)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估价机构执业;(四)房地产估价机构伪造、涂改专用章,房地产估价师转让、租借专用章;(五)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或支付回扣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与委托人串通出具不实估价报告;
(七)出现重大估价失误累计达两次;
(八)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暂行管理办法》(津房市[2004]1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申请表
2.天津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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