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
为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防范当事人的虚假登记行为,现就房地产登记中采集当事人照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受理自然人或其代理人房地产登记申请时,应采集当事人照片。
二、已采集的照片应当妥善保存在房地产权属登记系统数据库中。权利人申请办理其他登记时,房地产登记机构审核人员应当调取系统中的照片进行比对。
三、房地产登记工作人员需作好解释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配合照片的采集工作。特此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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