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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登记中采集当事人照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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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

  为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防范当事人的虚假登记行为,现就房地产登记中采集当事人照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受理自然人或其代理人房地产登记申请时,应采集当事人照片。

  二、已采集的照片应当妥善保存在房地产权属登记系统数据库中。权利人申请办理其他登记时,房地产登记机构审核人员应当调取系统中的照片进行比对。

  三、房地产登记工作人员需作好解释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配合照片的采集工作。特此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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