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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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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私有房屋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因司法机关查封交易房屋,导致交易双方不能如约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责任方义务,我局对《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贷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合同自2009年1月1日启用,《关于修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7〕50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贷款)

  2.《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

  3.《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

  4.修订说明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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