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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执行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在天津购房限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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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88号)要求,对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房,从2009年6月13日起,暂停执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7]722号)有关规定。

  二、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购买自用商品房,仍按《关于境外机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7]722号)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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