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限价商品住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对《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进行了修订,并于2009年8月20日启用,《关于启用<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8〕107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2.修订说明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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