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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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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保税区规建局、开发区建发局、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环局:

  近日,国土资源部对1999年印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进行了修订,以贯彻落实国家最新土地政策,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新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与老版本相比,修订后的新版本主要进行了以下4个方面的调整:一是规定住宅用地的划拨决定书需明确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二是明确划拨决定书按宗地核发,同一项目用地依据规划用途和项目功能分区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核发划拨决定书。三是对土地用途进行了统一,明确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四是强调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涵盖的空间范围和划拨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划拨决定书的附件增加了《划拨宗地竖向界限图》和《划拨宗地规划/建设条件》。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具体问题或建议,及时反馈市国土房管局土地资源处。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对1999年印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国土资源部1999年印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二○○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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