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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www.enorth.com.cn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发改委、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管理工作实际,对《天津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试行)》(津国土房资[2006]1146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下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居民点向小城镇集中,镇村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盘活农村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试点工作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区)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挂钩试点工作是我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我市以宅基地换房办法建设示范小城镇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应互相协调,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三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导,规模控制。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和布局的控制和引导。

  (二)先易后难,统筹安排。试点区域的选择考虑各区县的经济实力和工作基础,选择有一定资金保障能力的乡镇先行开展试点。试点单位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积极推进。

  (三)建新拆旧,总量平衡。以挂钩试点周转指标安排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四)集约利用,提高效率。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城乡用地结构,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五)自愿民主,维护权益。挂钩试点工作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农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负责全市挂钩试点综合协调工作;市规划局负责全市挂钩试点建设规划的审查工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挂钩试点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工作。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挂钩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挂钩试点的管理工作;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区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挂钩试点涉及的土地调整、互换、使用,必须统一纳入项目区,按项目区整体申报审批。项目区内,鼓励土地权属单位在“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前提下,遵循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和土地变更登记有关规定,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

  第二章 挂钩试点申报审查

  第六条 挂钩试点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初步确定项目区位置和规模,并依据国土资源部听证管理规定的法定程序,就项目区选点布局、迁村并点安置政策等组织听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

  第七条 挂钩试点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专项调查,查清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八条 挂钩试点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调查,组织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

  项目区实施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区基本情况。简述项目区所涉及村庄的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和土地利用现状,拆旧区、建新区的范围和规模布局;

  (二)项目区土地平衡情况。分析项目建新区占用耕地及其他用地情况,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增加耕地面积;

  (三)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简述项目的合法性、土地整理复垦的潜力及可行性、建新区开发建设的条件及可行性;

  (四)项目区规划方案。简述项目建新区规划方案、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区迁建安置补偿方案;

  (五)项目区工作计划。简述项目区的总体安排与工作计划、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计划;

  (六)项目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简述项目融资平台组建和资金筹措渠道,研究制定关于项目区拆迁补偿、安置区建设、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和项目管理等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

  (七)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简述项目区土地权属现状,提出土地权属调整的原则和具体调整措施;

  (八)拟定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第九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项目区备选库制度,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建立项目区备选库。挂钩试点区县人民政府持以下材料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进入项目区备选库申请:

  (一)项目区实施规划;

  (二)项目区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三)项目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区,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项目区选点布局听证纪要;

  (六)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融资平台组建和资金筹措的说明,以及关于项目区拆迁补偿、安置区建设、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和项目管理等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

  (七)挂钩试点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区(县)、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挂钩试点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意见;

  (八)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项目区备选库,市国土房管局下达入库通知书。

  第十条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挂钩周转指标。国土资源部下达挂钩周转指标后,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择优选择挂钩试点项目区,并下达开展项目区整体审批通知书。

  对于滨海新区范围内的项目区,市国土房管局可根据国土资源部核定并集中下达滨海新区的挂钩周转指标,择优选择挂钩试点项目区,下达开展项目区整体审批通知书。

  第十一条 挂钩试点区县人民政府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整体审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区实施规划;

  (二)项目区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三)经批准的建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规划;

  (五)经听证、公示告知的权属调整方案和地类调整方案等材料;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包含以下材料: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人)依法定程序形成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调整、互换或其他形式变化的决议;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人)之间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调整、互换或其他形式变化的协议;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调整、互换或其他形式变化地块相邻各方(所有权人)的土地界址确认文件。

  (六)项目预算书和资金筹措方案。涉及土地出让收益的,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须组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七)挂钩试点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按规划完成拆旧区复耕的承诺;

  (八)挂钩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开展挂钩试点征求全体村民意见的说明;

  (九)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区,市国土房管局进行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项目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递交《挂钩试点土地整理复垦责任书》,明确责任。区县人民政府与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签订《挂钩试点土地整理复垦协议书》。

  第十三条 项目区批准后,挂钩试点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组织项目建新区土地征收报批,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批准土地征收后,还迁村民住宅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按照规定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

  第十五条 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耕地和其他农用地,进行面积测量,并登记入册。

  第十六条 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依据经批准的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规划,组织完成拆旧区整理复垦,并向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初验合格后,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项目区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履行听证、论证、征求意见等程序,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挂钩试点区县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区实施情况进行整体检查验收。

  第三章 项目区设置和挂钩周转指标管理

  第十九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挂钩试点区、县行政辖区内设置,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建新区必须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拆旧建新安排要充分体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的要求。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二十条 项目区规模要适度,对于规模较大的,挂钩试点区县须对项目区进行拆分,将建新、拆旧地块对应并按实施时序进行编号,确保各子项目区土地平衡。

  第二十一条 挂钩试点通过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二十二条 挂钩周转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两者建新地块的规模都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对挂钩试点区县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综合行政辖区内的所有项目区进行整体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挂钩周转指标实行“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登记周转指标形成来源和使用的地点、面积、地类等,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第二十四条 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主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二十五条 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各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须每月向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末一周内向市国土房管局报告挂钩周转指标使用、节余和归还情况。

  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对全市挂钩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四章土地整理复垦

  第二十六条 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实施前,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要与具体实施整理复垦单位签订土地整理复垦合同,约定整理复垦期限、质量标准、资金来源、后期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土地整理复垦实施单位应依据经市国土房管局批准的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规划,具体开展整理复垦工作。

  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 在完成项目拆旧区土地平整,具备农业灌溉和耕种条件后,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须在归还挂钩周转指标之日三个月前向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初验申请;

  (二)复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三)项目建设情况表、土地整理复垦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四)验收图、土地整理复垦后实测的现状地形图或地籍图;

  (五)项目工程总结报告;

  (六)项目区实施前后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必要的影像资料;

  (七)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初验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初验。初验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工程管护措施以及项目实施前后有关资料对比核查情况等。

  初验合格后,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将初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第三十条 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成立竣工验收组,依据土地整理复垦有关规定和项目规划设计及时进行项目验收。

  竣工验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取项目建设和土地复垦情况报告,由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向竣工验收组报告,并接受对有关情况的质询;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情况;

  (三)查阅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二)本办法规定竣工验收内容的认定意见;

  (三)项目实施存在问题和建议;

  (四)竣工验收结论。

  第三十二条 达到验收标准的,下发验收文件。对由原建设用地整理增加的耕地,核定后用于归还周转指标。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由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重新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经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验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要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质量。符合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新增耕地与其他农用地应及时加以利用,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 挂钩试点项目区建新拆旧完成后,由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要求,对调整后的土地面积、地类、权属等进行变更登记。

  试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运用计算机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挂钩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应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区实施规划到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挂钩试点项目区按季度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查,以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项目区实施规划确定的时间计划和工程设计标准,每月对项目区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发改委、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规划局不定期组织对挂钩试点工作进行检查。

  对于未按批准的实施规划开展工作的,或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的,予以全市通报,相应限制下一期周转指标的使用。

  对于未按批准的实施规划完成挂钩试点工作的区县,取消挂钩试点资格,今后不再批准新的试点单位。

  对于擅自扩大挂钩试点项目区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的区县,停止该区县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三十八条 对于被取消挂钩试点单位已占用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由市国土房管局在该区县当年或下一年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予以核减;并根据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数量,由相应的区县人民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垫付耕地开垦费,并督办建设单位按规定补缴相关税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天津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试行)》(津国土房资[2006]1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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