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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城市发展控制区外区县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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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区、县土地整理储备工作,支持区、县经济发展,根据《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津政令第8号)、《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发展控制区外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土地整理中心作为本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负责区、县土地整理委托工作。

  二、土地整理单位应当为区、县政府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

  三、申请委托实施土地整理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批准文件齐全。属于事业单位的,已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于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出资证明齐全。

  (二)土地整理范围、工作职能确定。对于特定区域、特定建设项目的土地整理,应当取得区、县规划、计划管理部门的明确意见。

  (三)资金有保证。拥有相应数量的项目资本金、资信凭证或银行授信额度证明。

  四、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市国土房管局分批次公布可委托实施土地整理单位名录,对于列入名录的土地整理单位,市土地整理中心可以委托其实施土地整理;未列入名录的土地整理单位,不予委托实施土地整理。

  五、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拟制的土地整理储备计划草案,应落实到地块,明确土地整理单位。未列入名录的土地整理单位,土地整理储备计划不得安排其实施土地整理。

  六、市土地整理中心对列入名录的区、县土地整理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土地整理委托书。申请委托的土地整理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

  (二)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的意见;

  (三)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明细表(详见附件1);

  (四)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地块范围示意图(详见附件2);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要件。

  七、市土地整理中心应加强对各区、县土地受托整理单位的指导,建立全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信息系统,随时掌握区、县土地整理储备、供应及开发利用等情况。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当将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委托交易、开发利用等情况,定期报送市土地整理中心。

  八、本通知所称区、县包括市政府授予土地管理权的开发区、园区。

  附件:1.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明细表(样本)

  2.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地块范围示意图(样本)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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