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加快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培育住房有效需求,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2]2号)(以下简称《个人贷款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个人贷款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第(一)项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调整为“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或夫妻双方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二、将《个人贷款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第(三)项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15倍确定的贷款限额”的规定调整为“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10倍确定的贷款限额,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小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三、将《个人贷款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第(四)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10万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市统一规定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内资企业缴存标准的,其贷款最高限额12万元”的规定调整为“贷款最高限额20万元”。其他额度计算方法仍按《个人贷款办法》执行。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ΟΟ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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