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加快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充分满足广大职工不断增长的住房贷款需求,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2]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将存储余额倍数计算贷款额度的条件调整为: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及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帐户存储总余额的15倍确定的贷款限额,借款人或夫妻双方帐户存储总余额小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二、将贷款最高限额由20万元调整为25万元;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或者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的,贷款最高限额30万元。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有关政策仍按《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3]20号)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3]24号)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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