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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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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加快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充分满足广大职工不断增长的住房贷款需求,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2]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以下四项计算的最低值:

  一、根据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月工资总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借款人配偶月工资总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配偶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月)×借款期限。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

  二、根据房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价款(住房评估价值)的80%;购买危改还迁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公有现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价款(住房评估价值)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70%。

  三、暂时取消根据账户存储余额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四、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

  本通知自2005年12月5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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