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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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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5〕8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200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同时,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9%提高到10%。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670元。单位核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670元的,以670元为缴存基数。

  (三)单位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07年6月的月均工资总额。

  二、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规定

  (一)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自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提高200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签章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二)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7110元。单位和职工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签章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缴存基数超过7110元的,应执行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11号)的有关规定。

  三、困难企业及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

  (一)经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及市国资委或区县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特困企业、困难企业和比较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二)经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及市国资委或区县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特困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签章同意,连同所附申请资料,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四)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也不得低于670元。职工领取基本生活费或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经职工书面同意,单位可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五)欠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符合欠缴年度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可按欠缴年度申请条件和缴存比例政策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制定补缴计划,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后,进行一次性或分期补缴。

  四、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年度检验

  单位办理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宜时,须同时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6〕11号)规定,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年度检验。2007年2月1日后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不须同时进行年度检验。

  五、时间要求

  单位完成2007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可到所在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领取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及年度检验的相关表册。

  单位申请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在办理缴存额调整前完成相关报批手续。

  六、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的领导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级领导要列入议事日程,组织房改、劳动、人事、财务等部门人员,集中精力、集中时间认真填报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及时交回核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规定,保证200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顺利调整。

  七、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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