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充分满足职工住房贷款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调整为“使用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
二、其他计算贷款额度的规定保持不变。
三、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2011年8月31日废止。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