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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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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充分满足职工住房贷款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调整为“使用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

  二、其他计算贷款额度的规定保持不变。

  三、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2011年8月31日废止。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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