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支持欠缴单位顺利补缴,尽早恢复正常缴存,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现就补缴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单位欠缴本通知发布以前的住房公积金,符合欠缴年度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可按当年降低缴存比例政策补缴;不符合欠缴年度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可申请按不低于5%的比例补缴,欠缴年度全市统一缴存比例低于5%的,按当年全市统一比例补缴。
二、单位按本通知规定降低缴存比例的,应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
本通知自2009年4月7日起施行,2014年4月6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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