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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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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200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自2009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三)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820元,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10395元)。单位核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820元的职工,以820元为缴存基数。单位和职工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11号)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单位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09年6月的月均工资总额。

  二、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自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提高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

  (二)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2007年、2008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分别为1694元、2079元),可以申请降低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三)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2007年、2008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分别为1129元、1386元),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上限以及制定的补缴计划,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在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前,持相关资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或备案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年度检验

  (一)单位办理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时,须同时按照《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6〕11号)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年度检验。2009年1月1日后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不进行年度检验。

  (二)单位办理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检验时,本单位有正常缴存职工未换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应由单位或职工本人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换卡手续。

  四、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的领导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级领导要列入议事日程,组织房改、劳动、人事、财务等部门人员,集中精力、抓紧时间认真填报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及时交回核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规定,保证200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顺利调整。

  五、本通知有效期自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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