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市物价局网站获悉,日前本市出台了《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并于本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中规定,经济适用房销售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四部分构成。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办法中规定,经济适用房是指本市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享受政府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面向普通拆迁家庭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分散平房拆迁建设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面向非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及最高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定价原则:保本微利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管理费率、利润率及相关费率,与同一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保持合理差价。
成本构成:共四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四部分构成。
开发成本包括征地费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管理费和贷款利息等七项费用。其中,管理费按照不超过前五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利润则按照不超过前五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
成本中的税金则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计入销售价格的税目、税率计算,公共部位维修基金,也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计算。
5种费用不得计入价格
办法中还规定,五种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房价格,包括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开发企业应明码标价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建设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但是因建筑安装造价、税收标准和本市规定的收费标准变化而引起成本变化,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对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规定中特别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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