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上海市民政局了解到,新执行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在外省市拥有的居住类房屋和非居住类房屋都将列入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之列。
《实施细则》列举的核对机构中止核对的情形有五种: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财产超过准入标准的;拥有机动车辆或者房屋未申报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与申请材料填写的情况不相符合的;有转移财产嫌疑的;需要中止核对的其他情形。